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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化名)从单位辞职后,想要应聘新的工作,可又担心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竞止条款今后为自己带来麻烦,于是就将原单位诉至房山法院要求确认该竞业竞止条款无效,并要求原单位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福利待遇等共计13万余元。 王明是北京市上海大众良乡特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良乡维修公司)的一名员工,从事机电工作。据他称,2007年7月22日,他(乙方)与大众良乡维修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第38条约定:“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约定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管理和技术培训,但乙方必须保守商业秘密,乙方中途离开公司,在两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的工作以脱密,如违反本约定乙方以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008年3月28日,王明从大众良乡维修公司辞职。为避免该竞业竞止条款日后引发纠纷,王明就以大众良乡维修公司为被申诉人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其与大众良乡维修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竞止条款严重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竞业竞止及服务期的相关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同时大众良乡维修公司还存在未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和拖欠加班费的问题,自己被迫辞职,大众良乡维修公司应支付自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加班费、福利待遇等。 而大众良乡维修公司辩称,其与王明达成的竞业竞止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王明系主动辞职,公司无需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至于加班费和福利待遇,公司已经按时发放,不存在拖欠问题,因此不同意王明诉讼请求。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大众良乡维修公司支付王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13元,驳回了王明的其他申诉请求。后王明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上述请求,维护自己作为弱势劳动者的相关权益。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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