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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妻向自己的婚生子女和前夫口头承诺赠与,却拒不履行给付。前夫一气之下,带着孩子共同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自己的承诺。近日,房山法院燕山法庭受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原告王美真(化名)、王国栋(化名,王美真之父)诉称:王国栋与被告刘燕红(化名,王美真之母)于2006年10月20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王美真(1998年4月4日出生)由王国栋抚养。离婚时被告刘燕红口头承诺,将以被告名义在民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的民生金喜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两份保险的保费共计46000元归孩子王美真和王国栋所有,并将保单给了王国栋。今年5月,王国栋计划为孩子买房。但当王国栋拿着保单去取钱时,被告知必须是被告本人来取才行。于是王国栋给被告打电话联系,但被告却找种种理由推托,拒不履行。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燕红给付其所承诺的保费46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认为,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一经作出即为成立。在得到原告的接受,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被告即应受到其所作出的赠与承诺的约束,履行自己给付赠与的义务。并提交原、被告的相应短信记录一份。 被告则辩称,短信记录的手机号虽然是自己的号码,但短信内容并不是自己所写。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得撤销。 那么,本案所争议的保险金能否直接认定为未成年人王美真的个人财产?离婚后前妻对于婚生子女及前夫所为的赠与又是否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口头的赠与合同能否由法院判决履行给付,又可否被被告随意撤销?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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