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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身亡 六旬老太状告儿媳要求析产
新闻发布时间 2008-6-24来源:北京法院网点击:171

日前,房山法院审结一起婆婆将儿媳、孙子和孙女告上法庭的分家析产、法定继承案件。判决被告刘某给付原告王老太(刘某的婆婆)230316.51元,并确认了王老太对一套二居室楼房及室内财产及已掌握的15万多元存款的所有权。

王老太是房山区某镇人,今年60多岁。丈夫早亡,其与儿子张某及儿媳刘某共同生活。儿子与儿媳出外经营生意,王老太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孙子。在刘某怀孕、哺育孩子期间,王老太也曾出外照顾生意。1999年,村里拆迁房屋,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全家得到拆迁补偿款25万余元,此款加上家庭共有财产3万多元购得三居室及二居室各一套。另外,经过多年积累,全家有存款80多万元,有以家庭共同财产购置的价值4.6万元的实物;此外,2001年张某因意外事故死亡后,得到的赔偿金中有生意补偿费1万元。儿子去世后,王老太主张分家,与刘某因财产问题闹起了矛盾。王老太认为,上述财产属家庭共有财产;自己与儿子、儿媳一直共同生活,主持家务,照顾孩子,期间也照料生意,因此自己应是家庭共同财产的所有人之一,要求均分和继承财产。刘某认为,这些财产是自己与丈夫多年辛劳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王老太仅操持家务,且由自己和丈夫赡养,因而仅有继承的权利。双方争执不下,王老太就一张状纸将儿媳、孙子及孙女告到了法院,要求二居室楼房的所有权;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析产、继承后要求分得34多万元;此外,还要求给付儿子去世后获得的赔偿金中专门属于自己的6万多元。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王老太一直与夫妻二人共同生活,操持家务,照顾孩子,且在刘某怀孕、哺育子女的期间内外出与儿子经营生意,对家庭共有财产的积累起了不可缺少的作用,故对此期间积累的财产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王老太为所有者之一,且据实际情况认定王老太占30%的份额,据此,房山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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