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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钱是我父亲垫付的,现在我父亲已经去世这钱应该由被告给付我们”,“此款已经给付原告的父亲,票据在原告手上,只能证明已付款,不能证明欠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这是陈昆(化名)兄弟在法庭上和郭洋(化名)的辩论。 1997年陈昆的父亲在某水泥构件厂工作,这时,郭洋家要建新房,知道陈昆的父亲有熟人,就托他买楼板建房。陈昆的父亲满口答应,并确实从构件厂以出厂价格购买了价值3500元的楼板。郭洋家建了新房,并且已经居住多年。 2007年8月,郭洋夫妇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陈昆兄弟二人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返还当初建房的楼板钱3500元。仔细看了起诉书才明白:原来2004年陈昆的父亲去世,但是构件厂却在2005年8月以其购买楼板未付款为由,对继承人陈昆兄弟二人进行起诉,法院最终判决陈昆兄弟给付货款3500元。陈昆兄弟当然是不情愿,上诉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执行时还对二人采取了强制措施,现在二人已将货款付清。陈昆二人觉得这钱出得冤枉,经过咨询律师,将使用楼板的郭洋夫妇起诉到房山法院,要求给付自己垫付的货款3500元。 在法庭上,郭洋夫妇辩称:买楼板的钱当时就给付了陈昆的父亲,自己也拉到了楼板,自己认为买卖已经完成。至于陈昆的父亲是否把买楼板的钱给水泥构件厂,这是他的事,和自己没有关系。如果自己欠款,水泥构件厂就会直接起诉自己,不会起诉陈昆兄弟,现在不同意给付货款。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证据,只能证明水泥构件厂和陈昆父亲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作为继承人陈昆兄弟不能证明自己和郭洋夫妇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付款的证据不足。据此,法院驳回了陈昆兄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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