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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孟先生与前女友分手后,起诉前女友持其工资卡取钱近7万,请求法院判决偿还。昨日,房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孟先生诉称,他2004年与段女士谈恋爱,因买房缺钱,向段女士父亲借了7万余元。还有5.9万元未还时,他出具借条,并与段女士约定,自己的工资卡由段保管,每月取钱还债。但2007年两人分手后,段的父亲持借条起诉,法院判决孟先生偿还借款及利息。孟先生表示,他已经还了2.5万元。分手后段女士从工资卡中取走近7万元,孟认为段取走的钱属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昨日,段女士的代理人否认取钱,孟先生出具了取钱的明细表,称取钱的地点是在段居住的燕山地区,他本人在良乡工作,不可能到燕山取钱。段代理人说,二人谈恋爱时,孟经常到段家附近,很有可能在燕山取款。孟称取款时有录像,有6笔取款应签有他本人的名字,但现在的名字肯定不是他签的。申请法院调取录像,并申请法院对笔迹进行鉴定。法院联系银行后,银行答复取款录像最多保存3个月,已不可能调取。关于笔迹鉴定,法院将进行调查。 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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